(七)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与公证当事人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客观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予以证明。这类公证的用途非常广泛,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属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可以进行公证。比如一个长期在大陆做生意的台湾人与一女青年同居并生育了两个孩子,孩子的父亲希望给女儿办理出生公证,公证处就可以根据司法部对非婚生子女的情况说明为其出具出生公证。
此外,随着近几年留学热的兴起,出国公证也就成了他们必须办理的事项。由于去往留学的国家不同,学校或科研机构不同,其所要求提供的公证书种类、译文、认证手续及副本数量也有所不同,而且经常有所变化,因此建议留学人员向有关国家或学校、科研机构了解核实后,再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然而,一些人却打起公证的主意,企图利用公证达到个人的非法目的。媒体就报道过一个健在老人离奇“公证死”,房产被他人继承的案例。
74岁骆老太在长沙有一套房子,且久居外地,房产证遗失。由于要拆迁,骆老太于是到房管局补办房产证,可是,她被房产局查到的信息吓了一跳。房子早已不在骆老太名下,房主变成了素不相识的陈某。房产变更的根据的一份公证书,其中写明:陈某系骆老太的儿子,骆已于2000年6月28日在长沙市死亡,死后遗有房改购买私房一套。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骆的房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骆父母已故,亦无配偶,故骆的上述房产由其子陈某继承。骆老太认为,陈某和公证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财产权,还声称她已死亡,给她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和严重的精神困扰,于是将陈某、公证处起诉到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