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代书院
清初推崇科举和官学,对书院采取抑制的态度。但是一些思想家和教育家仍然坚持书院的讲学活动。南有黄宗羲讲学于海昌、姚江等书院,北有颜元主讲学于直隶漳南书院,西有李颙主讲学于陕西关中书院。在这种禁而不止的形势下,清政府感到抑制书院不如加以提倡,使它为我所用。雍正十一年(1733年)诏谕在各省设立书院,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书院的管理和控制。书院的学生,由各州县选拔。对山长(负责人)、教师的考核、惩罚、提调,也由地方当局负责。政府为书院拨给经费或置学田,使其经费有所保证。
另一方面,由于官学和科举已完全合流,而官学的教学容量又很有限,所以也需要兴办书院作为官学教育的补充。很多书院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官学的分校或官学的读书场所。如北京的金台书院,就是由顺天府主办,供国子监贡监生、京师生员在此修业,也招收部分童生,官方给予生活津贴(称为“膏火”)。清代中后期,书院高度发达,遍布各地,连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也办有书院,但大多数书院已官学化。当然,也有部分书院仍保持研究型的本色,如嘉庆、道光年间著名学者阮元创办的杭州诂经精舍和广东学海堂,就是当时进行训诂考据学研究与教学的重点场所。